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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了30万现金“请托择校”不成,能否起诉要求返还“协调费”?
来源:律道说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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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田某一心想让孩子就读某名校小学,其听说王某“有路子”,便在几次接触了解过后,向王某支付30万元现金作为“协调费”,但田某等了许久,却没有等到孩子成功入学的消息,田某遂要求王某返还上述30万元。王某主动退回10万元后,剩余20万元一直未返还,后田某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退还其剩余20万元“协调费”。
意见分歧
第一种观点认为,判决支持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。田某与王某之间系追求不法利益而产生的不正当请托,因委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而委托合同无效,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,故王某应返还田某剩余款项。
第二种观点认为,判决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。案涉行为系违法请托行为,严重违背法律及相关政策所确立的入学制度及教育公平原则,不受法律保护,故田某要求王某返还剩余“协调费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,应予驳回。
第三种观点认为,裁定驳回原告田某的起诉。双方之间非法请托的行为均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,其行为目的和手段均系非法,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,故裁定驳回起诉,不予受理。
法官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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